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总结评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启动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总结评估工作。

  2016年11月和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湖长制。两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河长制、湖长制在全国迅速推行。截至2018年6月,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提前半年全面建立河长制,河长制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初步形成。各地同步开展河湖“清四乱”等专项行动,河湖面貌逐步改观。

  《工作方案》明确,总结评估以省级行政区为评估单元,范围为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采集时间截至2018年12月31日。根据《意见》《指导意见》精神,总结评估主要从“有名”“有实”两个方面进行。“有名”方面,主要评估河长湖长组织体系建设(总河长、分级分段河长、各级湖长设立情况),制度建设情况,河湖管护长效机制建设情况(部门协作机制、资金投入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等;“有实”方面,重点从河长湖长履职情况、工作组织推进情况、河湖管理保护及成效等方面进行总结评估。

  《工作方案》明确,总结评估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以定量评估为主,采取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评估单元,各省份按要求开展自评估;由招标选取的2家评估单位分别对各省份自评估情况进行现场抽样核查和社会满意度调查,每家评估单位在每个省份分别随机抽取不少于3个地级行政区、每个地级行政区随机抽取不少于2个县级行政区,进行抽样核查和社会满意度调查。

  总结评估工作由水利部、生态环境部负责,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和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组织。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为总结评估工作的预算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招标选取2家第三方评估单位。